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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经济赔偿金是咋规定的?

2021-11-16 16:02   原文来源:

无论是初入职场的“菜鸟”,还是已经在职场打拼多年的老手,在用人单位面前,作为劳动者无非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者,经常面临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而作为“法律小白”的劳动者,往往不知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本期就带各位劳动者看看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经济赔偿金的相关规定。

对于“小白”来说,以下规定必须熟知: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为劳动者来说,除了对基本规定有所了解之外,还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那么以下条款就可以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掌中宝”之一。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果在工作中遇到用人单位侵权行径,作为劳动者要勇于并擅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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